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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就交通事故责任诉讼司法解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25年11月9日12时15分 出典: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1月9日电(记者冯家顺)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司法解释有望解决电动自行车与汽车交通事故中“开门杀人”、驾驶员人身伤害等问题。征求意见集の缔め切りは11月15日。征求意见稿规定,因租赁、贷款等原因导致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机动车原因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负有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受侵害的人应当与机动车使用人、机动车所有人共同提出索赔。车。如果损害由某人或管理人员负责,则造成损害的车辆使用者将承担肇事者产生的所有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机动车使用人的过失,应当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责任人实际支付的全额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受害人赔偿的损失数额。它还规定,车内乘客打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人必须向车内乘客索赔。保险公司承保汽车民事责任强制保险,依据《民法典》第1213条的规定,以乘客的责任人对他人的损害负有责任为基础。承保商业汽车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保险公司主张乘客既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其授权驾驶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征求意见稿规定,电动自行车与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一方人身伤害,且车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有过错并主张电动自行车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公众法院建议即综合考虑过错方的过失程度、损害后果以及事故各方车辆的危险程度确定赔偿数额。征求意见稿还以协会形式规定了非营业性机动车载客不付费和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并在提出意见和建议时寻求具体理由。书面意见可提交至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法庭,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薄彩霞,邮编:100745,邮箱:mytlaw@163.com。
(编辑:朱晓航)